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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

时间:2019-11-13点击:245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

(2014年 5月17日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毒理学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充分调动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中国毒理学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结合我国毒理学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包括下列科技奖励:

1、中国毒理学会终身成就奖;

2、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

3、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

4、中国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

第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国毒理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奖励委员会从科技奖励专家库中筛选聘任专家组成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科技奖励受理、评审、授奖、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会监督,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获奖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有2年以上中国毒理学会会籍。

第七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授予在毒理学研究、教育、临床、风险评估与安全性评价、管理等领域,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2、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3、重大事件处置;

4、软科学研究。

第八条  中国毒理学会终身成就奖旨在表彰长期从事毒理学科学研究、为中国毒理学事业发展做出标志性、长远性贡献的科学家,参评业绩为在毒理学领域取得的科技成就为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毒理学研究做出颠覆性、里程碑性创新成果;

2、在毒理学科发展中做出奠基性贡献;

3、引领中国毒理学会建设和改革发展,为创建世界一流学会做出杰出贡献。

第九条  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旨在表彰在毒理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参评业绩以近5年内取得的科技成就为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阐明毒理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或在毒理学重大技术基础研究中有重要突破,并得到毒理学界公认;

2、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价值;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和处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毒理学问题或突发事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良好国际影响;

4、在毒理学软科学研究及科学普及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旨在表彰学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候选人应在40周岁以下,参评业绩以近3年内取得的成绩为主,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毒理科学研究中,对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发表有影响的科研论文或学术专著,并得到同行专家广泛认可;

2、对重大事件做出毒理学评价,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毒理学相关科技管理或教学工作中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获得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要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中国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旨在表彰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领域的研究和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参评业绩以近5年内取得的科技成就为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领域中,发明新方法、阐明新机理、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发表有影响的科研论文或学术专著,并得到同行专家广泛认可;

2、在国内推广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做出重要贡献;

3、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法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终身成就奖每四年评审一次;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中国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均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1、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2、在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省级毒理学会;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学会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评价材料。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作为候选人的业绩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分为网络初评、会议评审、审核批准三个步骤。

1、形式审查。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性。

2、网络初审。由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打分排序(5分制),一般按照不低于最终评定人数的150%进入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过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评定获奖人选。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和函审结果,候选人不到会答辩。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含)到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获得奖励。

4、审核批准。由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中国毒理学终身成就奖和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授予奖杯、奖励证书和奖金,在中国毒理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学术大会上,由理事长颁奖。

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在中国毒理学会中青年科技论坛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颁奖。

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的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在中国毒理学会替代法学术年会上,由学会领导和毒理学替代法专委会主任委员颁奖。

第四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七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会议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在相关公共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实名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提出人必须实名向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提出异议举证,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异议的调查,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裁决,并由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在异议未解决前,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会议评审;获奖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本人,以及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候选人在推荐书中,可以实名提出不宜参加该候选人评审的专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由中国毒理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对已获奖的人员,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的,中国毒理学会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开除中国毒理学会会籍。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违反本章程,徇私舞弊,经查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永久不得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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