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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奖励细则

时间:2020-03-05点击:296次

(2016年 10月25 日第六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毒理学青年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加快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特设立“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根据《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结合毒理学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奖励10名,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名获奖者5000元(税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四条  中国毒理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从毒理学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中遴选4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候选人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10名左右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网络初审和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其专业领域要尽量涵盖毒理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研究等不同领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毒理学会秘书处,负责全国优秀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具有中国国籍和至少两年中国毒理学会会员会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 ),在毒理学科学技术领域,包括描述毒理学、机制毒理学、管理毒理学等的基础研究、应用发展研究和成果转化、技术传播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均可申报毒理学优秀青年科技奖。

第七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评选标准

优秀青年科技奖的获奖人,参评业绩以近3年内取得的成绩为主,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毒理科学研究中,对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发表有影响的科研论文或学术专著,并得到同行专家广泛认可;

2、对重大事件做出毒理学评价,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毒理学相关科技管理或教学工作中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获得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要科技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要求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均可申报优秀青年科技奖。申报优秀青年科技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或个人审核后,向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已获过优秀青年科技奖者,一般不再推荐。

第十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负责推荐

1、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2、在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省级毒理学会;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每位申请人需1名院士或2名常务理事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网络初审。由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网络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打分排序(5分制),一般按照不低于最终评定人数的150%进入会议评审。

每位候选人的材料必须经过不少于5位同行专家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打分。函审结果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提交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限额数量按照当年申报情况和最终评定人数决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终评定人数的150%提交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过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限额择优评定获奖人。

会议评审专家对通过函审的候选人的业绩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限额择优评定获奖人选。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和函审结果,候选人不到会答辩。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含)到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获得奖励。

第五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二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实行公示制度。会议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和中国毒理学会微信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 天。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提出人必须实名向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

提出异议具体内容,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

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对候选人的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

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异议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裁决,并由办公室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提出异议者有举证义务,只提出笼统异议而不能提出具体证据,

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被异议人及其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异议调查,向调查人员及时提供

答辩证据,否则视为接受异议。

在异议未解决前,获奖人选不提交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本人,以及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候选人在推荐书中,可以实名提出要求回避评审的专家,但每人最多限提出2 名专家。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六条  通过会议评审,且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候选人,报请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中国毒理学会在“中青年学者科技论坛”上对获奖人进行表彰授奖,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积极参加“中青年学者科技论坛”并做学术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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