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及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会所有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所有的经费收支都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学术会议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均应统一使用学会向税务部门领购的税务发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财务收支由学会建立分户账进行管理。每年财务决算后通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获得的收入要缴纳国家规定的相应赋税,由学会代缴,学会不收取手续费。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在开展活动前一个月,需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收费申请,以便学会秘书处安排专人收费并开具税收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是指按中国科协和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要按照《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会议预算,与会务公司、酒店及赞助商等意向合同等。学会对费用支出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会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学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
第十条 借款审批程序:按照年度预算,在专业委员会有充足经费保障的前提下,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由学会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程序: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合规票据,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会分管领导和财务审核人员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报销范围和要求
1、学术会议支出项目包括:审稿会及会前筹备费用、代表伙食补助费、场租费及设备租赁费、交通费、公杂费、文件印刷、邮资通讯费、赞助费提成、工作人员劳务费、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及奖励费、汇编资料的编、印、校等费用、各种税费、管理费、会议承办费及其他支出等。与学术会议无关的项目不予报销。
2、凡报销各项费用须列详细明细,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抬头必须是:中国毒理学会;税号)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3、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须取得正规税务发票,票面列明品名、单价、数量。
4、邮寄费和打印费须附明细单。
5、会议费报销须提供和以合同、会议通知、与会议有关的发票、宾馆支出明细账单。
6、差旅费报销:参加会议的须提供会议通知、与出差有关的发票,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7、原始凭证应记载清晰,要素完备。对不合法、不清晰、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8、会议工作人员劳务报酬依据会议规模、天数、预算和实际会议收支情况发放。报销劳务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上交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明细表,按照统一制式劳务费表格写明接受劳务人员姓名、证件号码、金额,按发放规定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劳务报酬支出标准见中国毒理学会劳务费支出管理规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是对未来业务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改善和调整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实施预算管理,依据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科学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预算随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会,并由理事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确认,并严格执行。鼓励将全部收支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对年度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内调整由学会秘书处批准;年度预算之外的支出事项,报学会秘书处审查,并经理事长办公会确认后补充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现行相关制度中,凡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