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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科协办函计字[2019]163号)和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 214号),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和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小型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招聘会以及大型的宣讲会、 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  

第三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专业委员会和部门预算,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会议各项目开支。 

第四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会议举办责任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任务和经费预算规划、安排相关会议,经审批后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学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规定,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和学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为了保证会议效果,原则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要与全国毒理学大会和全国青年科技大会举办时间相差两周以上。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提前一个月以上),计划外的小型会议经秘书长同意可进行调整,计划外的较大型以上会议(100人以上)需要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方可召开。

第七条  加强会议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会议要按照学会批准的计划进行,会期一般不得超过4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会议规模和所需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对于学会根据章程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委员会举办会议(活动),邀请学会领导参加,其差旅费由专业委员会提供,并纳入相应预算;学会领导参加全国毒理学大会、全国青年科技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其差旅费由相关单位解决(如确有困难,可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按照其职级待遇提供差旅费);学会领导受学会委托承担学会工作任务,其差旅费由学会提供,纳入学会预算。

第八条  举办会议应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由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经财务复核后再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数和项目明细以及列支渠道。 

第九条  召开会议应积极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和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宾馆饭店召开,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十条   举办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参照国家相关会议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会议时,由牵头专委会按规定申报会议审批和预算审批,其他专委会只报计划备案;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学会分支机构共同举办会议时,除按前面规定执行外,还应提前签署合作办会协议,明确责权利,并报中国毒理学会审批,涉及我方经费收入、支出的,一并申报预算审批。

第三章  会议支出与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设施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办公文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自己单位报销。会议代表住宿费也可回自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标准内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450

300

100

850

(一) 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办公文具费等。

(二)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三) 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演讲、报告)费、勤工俭学、临时聘用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等的开支要规范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但报销时随会议费一并办理。 

劳务费的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但报销时随会议费一并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议经费实际支付时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发票及会议发票明细清单、会议支出明细清单等。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汇总到《中国毒理学会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中,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承办会议的,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由学会出面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七条  原则应在会议结束4周内及时结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应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学会党委、纪检、监察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举办的国际会议按国际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会议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中国毒理学会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

预/决算项目: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列项

项目

数量

单价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