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以及专业委员会劳务费支出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所属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务费支出内容包括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调研费、稿酬(稿费)等。学会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学会提供服务且与本学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家、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与学会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兼)职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本学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劳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会向诺贝尔奖得主,或者相当于诺贝尔奖的国际知名科技大奖(如菲尔兹奖、图灵奖、狄拉克奖等)得主,国际知名学者、专家等发放劳务费的,可“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本学会财务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条 学会支出劳务费时,应列明劳务人员姓名、职称、事由、服务时长、支付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六条 学会支出劳务费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
第七条 学会支付境内人员劳务费的,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境外人员劳务费的,一般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购汇办理境外汇款。
第八条 劳务支出属于财政项目资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财政项目资金以外的劳务支出,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业务名称 | 费用内容及职称或职务 | 标准(税后) | |
咨询费 | 会议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0元/人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6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2000元/人天 | ||
会议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0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0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00元/人天 | ||
通讯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000元/人次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00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00元/人次 | ||
学术专题 报告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000元/人次 | |
高级技术职称 | ≤300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2000元/人次 | ||
讲课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000/学时 | |
高级技术职称 | ≤1500元/学时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600元/学时 | ||
评审费 | 国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80元/篇 |
全文评审费 | ≤400元/篇 | ||
国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40元/篇 | |
全文评审费 | ≤300元/篇 | ||
论文形审及查重费 | ≤20元/篇 | ||
项目评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000元/人天 | |
高级技术职称 |
≤30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2000元/人天 | ||
通讯评审 | ≤200元/份 | ||
材料撰写费 (不含稿酬)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元/千字 | |
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320元/千字 | ||
中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240元/千字 | ||
学生及无职称撰稿人 | ≤160元/千字 | ||
翻译费 | 中译英 | 翻译 | ≤360元/千字 |
校核 | ≤260元/千字 | ||
英译中 | 翻译 | ≤320元/千字 | |
校核 | ≤200元/千字 | ||
同声传译 | ≤10000元/天 | ||
编辑费 | 中文 | 深度编辑、加工、整理 | ≤300元/千字 |
英文 | 正文 | ≤120美元/千字 | |
参考书籍及介绍信材料 | ≤20美元/千字 | ||
校对排版或数码打样文章 | ≤40美元/千字 | ||
编审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000元/篇 | |
其他专业人员 | ≤600元/篇 | ||
仅审稿 | 期刊 | ≤200元/篇 | |
图书 | ≤60元/千字 | ||
调研费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0元/人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40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2000元/人天 |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第三天及以后,按6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40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0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00元/人天 | ||
其他劳务费 | 学术活动现场服务劳务费 | 学生志愿者 | ≤300元/人天 |
其他协办人员 | ≤900元/人天 | ||
学术活动筹备劳务费 | ≤900元/人天 | ||
各类监考劳务费 | ≤400元/人次 | ||
短期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40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0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00元/人天 | ||
短期参与项目的辅助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包括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其他临时人员等 | 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